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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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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7月10日 发布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于2007年6月1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邵明立

二○○七年七月十日

《中药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章 药物的临床试验

第四章 新药申请的申报与审批

第一节 新药临床试验

第二节 新药生产

第三节 新药监测期

第五章 仿制药的申报与审批

第六章 进口药品的申报与审批

第一节 进口药品的注册

第二节 进口药品分包装的注册

第七章 非处方药的申报

第八章 补充申请的申报与审批

第九章 药品再注册

第十章 药品注册检验

第十一章 药品注册标准和说明书

第一节 药品注册标准

第二节 药品标准物质

第三节 药品名称、说明书和标签

第十二章 时限

第十三章 复审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 附则

附件

中药、天然药物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

一、注册分类及说明

二、申报资料项目及说明

三、申报资料项目表及说明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

一、注册分类

二、申报资料项目

三、申报资料项目说明

四、申报资料项目表及说明

五、临床试验要求

六、进口化学药品申报资料和要求

七、放射性药品申报资料和要求

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

第一部分 治疗用生物制品

第二部分 预防用生物制品

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

一、注册事项

二、申报资料项目及其说明

三、申报资料项目表

四、注册事项说明及有关要求

药品再注册申报资料项目

一、境内生产药品

二、进口药品

新药监测期 期限表(说明:除以下情形的新药不设立监测期)

表1:以下情形的新药设立5年的监测期

表2:以下情形的新药设立4年的监测期

表3:以下情形的新药设立3年的监测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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