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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法医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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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吴国末年,我国首次进行了烧死的动物试验,发现了生前烧死与死后烧尸的初步鉴别法。“张举,吴人也,为句章令。有妻杀夫,因放火烧舍。乃诈称火烧夫死。夫家疑之,诣官诉妻。妻拒而不承,举乃取猪二口,一杀之,一活之,乃积薪烧之,察杀者口中无灰,活者口中有灰。因验夫口中,果无灰。以此鞫之,妻乃伏罪”。(《疑狱集·张举烧猪》并见《太平御览》卷267《职官·良令长》),与亲仅鉴定有关的事例最早见于三国时代。据谢承《会稽先贤传》载:“陈业之兄渡海殒命,时同死者五、六十人,尸身消烂而不可辨认。业仰皇天誓后土曰:‘闻亲者,必有异焉’。因割臂流血以洒骨上,应时沁入,余皆流出。”这是用于兄弟之间的滴骨验亲事例。父子间的滴骨验亲实例见于南朝的记载(《南史·孙法宗传》,中华书局校点本,1975年):“以父尸不测,入海寻求。闻世间论是至亲,以血沥骨,当悉凝浸。乃操刀沿海,见枯骨则刻骨灌血,如此十余年,臂胫无完全,血脉枯竭,终不能逢。”与此同时代,也有阳性结果的实例:“豫章王综,其母淑媛,自齐东昏宫得幸于高祖,七月而生综,宫中疑之。综年十四、五,恒于别室祀齐氏七庙,又徽服至曲阿拜齐明帝陵,然犹无以自信,闻俗说,以生者血,沥死者骨。渗即为父子。综乃私发齐东昏墓,出骨,沥臂血试之,既有征矣。在西州生次男,月余潜杀之。瘗后,遣人发取其骨,又试之,验,遂信以为实。”(《粱书·预章王综传》中华书局校点本,1975年)

滴骨验亲法是以生者的血滴在死人的骸骨上,看血是否入骨,入骨即认为有血统关系,不入则否。这种方法虽不科学,但是用血液进行亲权鉴定最早的方法,是现代用血型鉴定亲权的先声,因而受到中外法医学者的重视。如日本著名法医学家古(火田)种基就主张:“中国知道以血液鉴定亲权要比欧美早一千四百余年。”(吉种基日本医事新报1929:334: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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