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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法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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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代的检验
1、检验官职:京城内城及香山命案,委刑部司官相验;京城他处委五城兵马司、京县知县。外地委州县正印官。若正任官公出,可委近县自任官代验。
2、失职处分:与大明律的规定相同。此外,补充规定:若检验官听凭仵作,将有伤报称无伤,或将打伤、砍伤报称跌伤磕伤者,降二级调用。如将无伤称有伤,将跌伤磕伤报称打伤、砍伤者、亦照此例议处。若将紧要伤痕不行全报者,降一级调用。
3、免检覆检:免检的规定与大明律相同。覆捡的规定与宋制不同。要求初检时,致命伤痕一经验明,即应定拟。若尸亲控告,伤痕互异者,许再行覆验,勿得违例三检,致滋拖累。
4、检验用尺:凡检验过伤尺寸,照工部所发工程制尺一例制造,不得任意长短,致有出入。
5、要害致命与保辜:(1)要害致命:与历代刑律不同,大清律明确规定了致命部位:若两人共殴人致死,则以顶心、囟门、太阳穴、耳窍、咽喉、胸膛、两乳、心坎、肚腹、脐肚、两胁、肾囊、脑后、耳根、脊背、脊膂、两后肋、腰眼并顶心之偏左、偏右、额颅、额角为致命论抵。(2)保辜:沿用明律关于保辜的规定,并采规定:“凡斗殴伤重不能动履之人,不得扛抬起点验,该管官即带领仵作,亲注验看,定限保辜,一面拨医调治。”
6、验尸文件
(1)尸格:清初沿用元代的检尸法式,以后颁布了清代的尸格与尸图。尸格加尸图与检尺法式相当。清代的尸格也分仰、合两面,但根据大清律,即将仰面与合面各个部位分别注明“致命”或“不致命”字样。
(2)尸图:清代的尸图分仰合两面,按照尸格的各部位,将名称标注于图上,并在图中相应部位,以“·”表示致命部位,以“。”表示非致命部位。这样可使初学者容易找到部位。
(3)检骨图格:这是清代创制的一个检骨文件。乾隆三十五年(1770)安徽按察使增福奏请将人身骨节定为检骨图格,刊刻颁发。检骨图象尸图一样,也分仰合二面,用“·”表示骨骼的致命部位,计仰面10处,合面8处;用“。”表示不致命部位,计仰面33处,合面23处。
8、仵作:历代法律中都没有关于仵作的规定,唯独《大清律例》明文规定仵作的定额、招募、学习、考试、待遇与奖惩,并对不遵守这些规定的州县官进行处分。《大清律例》规定,州县均设有仵作,大县三名,中县二名,小县一名。额外再募一、二名,跟随学习。每名各发给《洗冤录》一部,由刑书逐细讲解。该管府州每年提考一次。考试时令每人讲解洗冤录一节,如果明白,当堂从优给赏;若讲解悖谬,勒限学习,另募充补。并将招募非人,懈于查察的州县查参。仵作工食按皂隶工食发给,学习时发给一半。若检验得法,果能洗雪奇冤,赏给银十两;若故行出入,照例治罪。
(二)法医学书籍
清代的法医学著作,大部分采取以下三种形式:对官订洗冤录的集证、补注、详义;探讨某些问题的论集;对官订洗冤集录的通俗化。
1、《检验尸伤指南附医救死伤法》各一卷,不著撰人姓氏,推定刊于清初。检验尸伤指南共有25条,是元刻《洗冤集录》的改编本,包括原书的几乎全部内容,并有参引《无冤录》之处。编写严谨,并有个人见解。
2、《洗冤录》及《洗冤录补》二卷。王明德撰,先列洗冤录原文一段,然后提出自己的见解——“附说”;或兼补充以自己的经验——“附说补”。王明德是《洗冤集录》刊行以来第一个增补最多的人。
3、《律例馆校正洗冤录》,本书是为统一外表检验的方法与结论,经律例馆校正,由朝廷正式颁发的官书,又称《校正本洗冤录》或《洗冤录》。四卷,刊于康熙三十三年(1694),有单行本。亦有附于大清律例后者。本书是以《洗冤集录》为主,以王明德《洗冤录补》为辅,杂采明清各家之书汇编而成,优点是在许多方面继承了宋慈以后的法医学成就。缺点是选材不够严谨。本书一经颁行,即成为清代不可侵犯的官书,检验均依此书为准。
清代法医学著作的译本有十多种,其中日译本4种,法译本3种,德译本及英译本各2种,荷译本1种。
(三)法医学成就
1、舌骨骨折 国拙斋(1777)发现缢死时有舌骨骨折。这是十八世纪我国法医学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发现。此外,还发现“左右耳后骨(颞骨乳突)俱有提绳痕”、“颈骨节上左右骨尖突处(颈椎横突)必有青色痕”。
2、扼痕 郎锦熙(1829)报告许多扼死鉴定例,指出在颈部常见有三种损伤:指甲伤、指头伤和(虎口)叉伤,具体描述了扼痕的各种特征,并指出了推定加害者用哪一侧手加害的可能性。
3、切颈 关于自刎与他杀切颈的鉴别,姚德豫(1832)提出了根据损伤的深浅、参差、排连等性状鉴别的方法,这是清代鉴别自杀他杀的又一重大成就。
4、枪创 国拙斋(1777)首先指出了射入口的性质是:“围圆肿胀,焦黑色(烟灰及火药粉)或红赤不等。”李观澜(1796)进而将枪创区别为射入口与射出口,并各指出其特征,以及霰弹创与射击距离的关系。郎锦麒指出,射入口与射出口孰大孰小是不一定的。在欧洲,最早指出射入口可能大于出口,也可能小于出口的是苏联学者皮罗果夫,大约在十九世纪40~60年代发现的。
5、假死 阮其新首先指出急性鸦片中毒容易陷入假死状态,且以尸僵、尸斑为真死的指征。这种显明的对于真死的现代见解,是以前的洗冤录类书中从未一见的。同书并介绍了极有价值的鸦片中毒假死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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