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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医疗卫生与康复医学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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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医疗卫生事业
1949年以来,我国医疗卫生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1949年,我国共有医院2600个,床位8.46万张。到1994年,我国医院总数已达67857所,其中县及县以上医院有14763所,乡卫生院51929所,城乡其他医院1166所,全国病床达到了3133617张,卫生技术人员4199217人。一些大中型综合医院科室较齐全,设备较好,技术力量较强,具备解决疑难重症,培养专业人才,开展科学研究的能力,是人民医疗事业和骨干力量。此外,1994年底我国有疗养院、所578个,床位117893张,这是一支不可缺少的力量。随着医学科学的飞速发展疾病模式的转变,各地建立了各种专科医院。到1994年底,全国专科医院有1645所,专科防治所、站1905处,病房床位29769张。随着中医事业的发展,全国中医医院已达到2494所,病房床位230004张,各高等医学院校及其附属医院207所,病床114136张。各企业实行“劳动保险医疗”制度,分别建立了自己的医疗保健系统。到1994年底,我国工业及其他部门的医院有6971所,疗养院200余所,专科防治所、站1872个,设床位有816204张。到1994年底,全国私人开业的医疗机构共143个,其中医院74个,门诊部、所69个。私人开业人员176864人。此外,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到1994年底,卫生部已批准48家啊、中外合资医疗机构。当前,我国已形成一个结构比较健全,布局比较合理,门类比较齐全,设备比较配套,技术队伍素质较好的庞大医院网络。据1994年统计,各级医院全年完成了22.42亿人次的门、急诊医疗任务,收治住院病人4992万人次。
城市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的建设
为了解决城市人口医疗保健问题,1949年以来,国家除接管了旧政权的官办医院和教会医院加以改造、扩建外,又新建和改建了一大批大、中、小型医院,并将众多的个体开业医院和联合诊所组成街道卫生院。城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逐步建立、健全起来,形成了城市医疗预防保健网。本网络分为三级:一是街道医院(卫生院)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的保健机构为初级。它承担着地段内居民群众的初级保健任务;二是区级综合医院、部企事业单位的医院为二级。该级医疗机构主要协助基层医疗单位解决医疗预防中的一些难题;遇有解决不了的疑难问题,再转请上一级医院协助解决。三是省市级综合医院为三级。医院主要面向本省或所在市的患者,其主要任务是处理本省市内的疑难重症病人,全面做好医疗、教学、科研工作。
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的核心是健全与完善划区分工医疗制度,建立双向转诊关系,强化上下级医院之间的业务技术推导关系,更好地发挥基层医疗机构的作用。在城市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中,医院每天要完成大约100~500多万人次的门、急诊医疗任务;负担分管区域居民的健康普查、预防接种、家庭访视、流行病调查、传染病报告、疫情统计、疫区处理等工作,还承担计划生育宣传,妇幼保健卫生宣传与技术指导,职业病与多发病的防治,学校青少年儿童保健,群众卫生队伍培训,指导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指导饮食服务行业的卫生管理等各项工作。
八十年代末,上海共有107个地段医院完成了全市45%的门、急诊任务。天津市根据不同社会环境和人群特征,在10个区(县)的12个街(乡)40万人口中建立了长期开展以心脏病、脑血管病、恶性肿瘤、脑卒中的人群监测活动和干预实验。1990年以来,天津市在监测人群中检出14535例高血压病人,有11742例纳入计划管理范畴,已有5030人血压得到控制。该市在戒烟、防病方面,也做出了一定的成绩。
实施医院分级管理
从1989年建立的中国医院分级管理和评审制度,在我国在划区分工医疗和创建文明医院经验的基础上,吸收了一些发达国家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医院评审制度的作法所设计的医院宏观管理的新体制。按照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的概念和现代科学管理的原则,依照医院的功能、任务、水平,把我国的医院大致分为三级,对不同层次医院制定不同的标准。卫生部对如何实施医院分级管理,进行了部署,制定了“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由点到面”的工作方针,规定了医院评审的重点是医疗质量、医德医疗和科学管理,强调医院要在“软件”和内函建设上下功夫。
卫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卫生系统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在全社会改革开放形势下,积极探索和推进医疗卫生领域的改革,采取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在办医的形式上,以公有制为主体,实行多渠道形式办医。
在城市,鼓励企业医院、部队医院向社会开放,同时挖掘地方医院的潜力,以缓解社会上“看病难、住院难、手术难”的矛盾;还采取了大、小医院技术挂钩、横向联合,结成医疗服务联合体。同时,允许个体行医,作为公有制办医的补充。
在卫生机构机制方面,逐步改革医疗服务价格体系,建立合理的补偿机制。在医疗服务领域,开展医疗服务成本核算,合理确定作为复杂劳动的医疗技术劳动成本。部分省、市分步骤调整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从而使长期陷于经济困难的医疗卫生机构增加活力,逐步建立起宏观调控有力,微观运行富有生机的新机制。
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管理方面,实行了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体现了责、权、利相结合;对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实行聘任制或劳动合同制;在分配上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并向技术性复杂劳动倾斜等。为了满足社会多层次医疗服务需要,实行分层次服务,在保证社会大多数群众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开展了适应不同层次需求的特殊医疗服务,由患者自主选择。
当前,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而导致了地区间的发展不平衡。一部分城市卫生资源的人均占有水平较高,疾病流行和死亡模式已经转变到以慢性病为主导原因的模式,面临的社会卫生问题是:不良生活方式导致的疾病不断地增加,人口老化引起的疾病,以及环境污染对健康的危害等,而在部分地区卫生资源的人均水平还十分低,传染病和感染性疾病还是主要的社会卫生问题。其次,卫生投入不足,资金短缺,卫生资源的利用率还有待于提高。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对其投入水平还需要进一步明确,从而使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机制和运行机制不健全,形成入不敷出,举步艰难。
在深化医疗卫生事业改革中,为了遏制医疗费用增长过快的势头,上海市从1994年7月1日起,出台了一项重大改革措施:“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其方法是,由政府制定一个医疗费用增长率控制指标,不许超过,同时改变医院的收费结构,提高技术劳务费用。这项改革措施实施一年多以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总结经验,坚持医疗卫生工作的正确方向综上所述,我国城市医疗卫生事业通过40年的发展建设和近十多年来的改革,取得了很大成绩。医疗卫生服务总体能力有了明显的提高,在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不断提高其健康水平的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几十年来,我国城市医疗事业,尽管也遭受了“文化大革命”的干扰破坏,但是,经过多方面的努力,仍然取得世人瞩目的成就,并在实践中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主要是:第一,卫生部门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邓小平同志曾明确指出:“思想文化教育卫生部门,都要以社会效益为一切活动的唯一准则,他们所属的企业也要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卫生医疗部门在工作中,要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关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防止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效益的倾向。我国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各级政府有责任按照卫生事业的性质和卫生工作方针来领导,管理卫生工作,给予必要的投入和各方面的支持。即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也不能要求公共卫生机构象工商企业单位那样自负盈亏,谋求利润,到市场上去“自谋生路”。第二,加强卫生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救死扶伤,实行革命人道主义,是古今中外为医之本。要教育广大医务人员坚持发扬优良的医德传统,弘扬白求恩精神,树立救死扶伤,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满腔热忱,开拓进取,精益求精,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行业风尚,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个人主义及一切有损于群众利益的行为。坚决贯彻执行《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和实施办法》。要以病人为中心,创优秀服务,树行业新风。要以良好的医德医风,维护医务工作的形象和荣誉,也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添彩增色。
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80%以上的人口生活在农村。农民的健康状况,直接关系到中华民族的整体健康素质,更关系到新中国经济的振兴与发展。因此,从新中国成立之日起,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建设与发展,就一直受到党和政府的极大重视。新中国成立之初,在国民经济急待恢复、百业待兴的形势下,党和政府在强调发展经济的同时,即着手大力发展卫生事业,并把加强农村卫生事业建设,改善农村的卫生状况列为工作重点,大力建立健全农村基层的医疗卫生组织,培训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以解决农村人口缺医少药问题。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召开了第一届全国卫生会议,决定有步骤地发展和健全全国的基层卫生组织,要求农村的每个乡都要有医疗卫生组织。国家在县和区一级逐步建立了全民所有制的卫生院和卫生所,在乡一级兴办了集体所有制的联合诊所。随着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兴起,出现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保健站。这些农村基层卫生组织成为初步改变农村缺医少药的主导因素。
1959年底,卫生部在山西省稷山县召开全国农村卫生工作现场会议,推广稷山县依靠群众力量,依靠科技力量,依靠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经验。中共中央相继批转了卫生部党组关于稷山现场会议的报告。各级卫生部门把支援农业摆在突出地位,推进了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1965年1月,中共中央批转了卫生部党组《关于城市组织巡回医疗队下农村配合社会主义教育运动,防病治病的报告》,卫生部当即组成北京第一批巡回医疗队共12个队,分赴湖南湘阴及北京郊区县开展巡回医疗,为提高农村基层卫生组织防治疾病水平,培训卫生技术人员起了很好的作用。当年6月26日,毛泽东主席又发出“把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去”的指示。卫生部负责同志率领农村卫生工作队,分赴北京、湖北、江苏的农村地区蹲点,进行农村卫生试点工作。“文化大革命”的浩劫,终未能完全扼杀农村卫生工作的发展。特别是周恩来总理为了维护人民的健康,亲自过问卫生工作,接见农村基层卫生人员和下乡医疗队,使农村卫生工作冲破动乱的干扰,继续取得一些成绩。在此期间,毛泽东主席也对人民公社培养赤脚医生和举办合作医疗的经验作了肯定的指示,推进了赤脚医生队伍和合作医疗普遍开展。
、党的十届三中全会以来,伴随改革开放和人们思想的进一步解放,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卫生部门更加主动地贯彻把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的方针,在中央各部门的重视支持下,农村卫生事业显示出新的活力。原来的公社卫生院更名为乡镇卫生院,扩大了自主权,实行了多种形式的责任权利相结合的责任制,预防工作职能得到加强,一部分卫生院逐步发展为有某种专科特长的综合性卫生院,方便了群众就医。1990年3月,卫生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农业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联合发布《我国农村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规划目标》,对农村卫生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振兴农村卫生事业指明了方向。1997年1月15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颁布实行,把“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实现初期卫生保健规划目标”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予以加强。
40多年来,农村卫生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有效地保障了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当前,我国农村的经济文化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仍然很大,但农村人口的几个主要健康指标,已接近发达国家的水平,从而赢得国际社会的赞许。我国之所以能够在人口众多、幅员辽阔、经济文化落后的农村取得显著的成就,取决于农村卫生工作的三大支柱——一个网络、一支队伍和一项制度。
一、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
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是指以村卫生所为前哨、乡卫生院为枢纽、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为中心,把预防、保健、医疗工作联结在一起,在全县范围内组成一个完整的医疗预防体系,为广大农民提供医疗预防保健服务。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组织的关系是:各有分工,相互协作,上下支援,逐级指导。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有责任对乡卫生院,特别是中心卫生院的工作给予指导;乡卫生院有责任对村卫生所实行业务指导和支援。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在六十年代已基本形成,改革开放以来,更加趋于完善。进入九十年代,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和卫生部联合开展了农村“三项建设”工作,对乡镇卫生院、县防疫站和县妇幼保健机构进行重点建设,更加促进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的发展与完善。仅1991至1994年间全国农村卫生“三项建设”的投资,即达59.6亿元,使13635所卫生院、716所防疫站和730所妇幼保健站改变了落后面貌。至1994年,全国已有县医院2062所,县卫生防疫站1777所,县妇幼保健所、站1625所,全国乡卫生院5.19万个,全国医疗点的行政村有65万个,占行政村数的88%。
二、乡村医生队伍
目前,全国约有乡村医生125万人,其中经过考试考核获得乡村医生证书的约有90万人。他们在不脱产的同时,踏实地履行着乡村医生的职责,动员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负责环境卫生和饮水卫生的技术指导,进行计划免疫和传染病管理,预防和治疗当地各种疾病,宣传卫生科学知识,落实计划生育措施及指导妇幼保健等,把常见病的防治工作都控制在基层。
三、合作医疗制度
我国农村合作医疗是农民群众创造的适合我国农村的医疗保障制度。党中央、毛主席、国务院和有关部委,多年来予以关注和支持,对于保证农民获得基本医疗服务,落实预防保健任务,防止农民因病致贫具有重要作用,受到广大农民的欢迎和支持。但是,由于认识上的不尽一致,有关的政策、措施没有跟上,致使这个制度发生了很大波折,极不稳定,而在农村经济体制变化中,合作医疗制度又跌入了低谷,近来虽有所恢复,也仅有10%左右的行政村实行这个制度。农村再次出现看病难、医疗负担重的状况,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各级党和政府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正在总结经验,采取有利措施,使合作医疗重新获得生机,加快恢复和新建的步伐。
四、农村卫生的“龙头”——初级卫生保健
“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是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全球战略目标。对此,我国政府已作了承诺。实现这一战略目标的关键是实施初级卫生保健。为了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目标,决定在全国农村分地区、分阶段、分层次地实施全面初级卫生保健。从此,我国农村的初级卫生保健,成为农村卫生工作的“龙头”,牵动着农村卫生工作向纵深发展。根据我国农村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规划目标,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分为两步。第一步,1995年前有50%的县达标;第二步,到2000年再有50%的县达标。到1994年底,北京、天津、上海三个直辖市,四川、河南、山东三个人口大省均已提前完成了普及阶段的任务;甘肃、宁夏、新疆等省、区贫困地区的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也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成绩。尤其是在农村改水改厕、农村基层卫生组织的体制改革、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完善等初级卫生保健的难点问题上不断创造出新经验,推动初级卫生保健的不断发展。到1995年底,全国已有50%以上区县达到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目标的低级标准。为了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六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的卫生工作任务,保证跨世纪宏伟目标的顺利实现,党中央、国务院于1996年12月召开了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会上江泽民书记和李鹏总理作了重要讲话,都提出要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目前,卫生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正在积极贯彻落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和发展的决定]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动各有关部门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推进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深入开展。在初级卫生保健这个“龙头”的带动下,全国农村工作必将再跃上新的台阶,取得新的成就,我国2000年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目标将会胜利实现。
我国疗养事业的发展
我国拥有丰富自然理化因子的疗养资源,如矿泉、海滨、湖泊、名山、森林等。但是,全国解放前,而在解放区,在陕北老革命根据地、东北解放区就兴办有疗养院、修养所,为革命军人、职工和学生服务。1951年2月国家正式公布了《劳动保险条例》,工会系统首先有计划地举办疗养事业,与此同时,中央各部委、各省也陆续举办了疗养机构。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条规定了“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并提出“工人职员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逐步扩充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物质条件,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这部宪法的颁布,更加促进了疗养事业的发展。1961年疗养事业曾达到高峰,全国疗养院(所)达1363所,床位113000张。之后,由于三年自然灾害的影响,进行了调整,到1966年,仍有疗养院(所)818所,床位50700张。
“文化大革命”期间,疗养事业遭到严重的破坏,被歪曲为修正主义的产物而横遭摧残。到1972年,全国疗养院仅剩183所,床位骤减到27000张。
1976年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疗养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1979年5月,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出了《关于恢复与加强职工疗养事业管理工作的通知》,于是,被拆散、占用的疗养院,不仅得到了恢复,而且有所增长。到1994年底,全国有疗养院(所)587所,床位117893张,其中属于工会系统的有151所,床位41367张;属于铁路、煤炭、电子工业、石油化工等部门有疗养院(所)约100余所,床位约1万张。
我国疗养事业的一个特点,就是各地根据自己的条件,逐步形成了具有相当规模的各种类型的疗养区。著名的海滨疗养区有北戴河、南戴河、青岛、大连、厦门等处;著名的矿泉疗养区有辽宁汤岗子、北京小汤山、陕西临潼广东从化,重庆南温泉、黑龙江五大连池等处,而辽宁兴城、山东威海则兼有海滨和矿泉的优点;著名的山林疗养区有庐山、黄山、莫干山、河南鸡公山等处;著名的湖滨有无锡太湖、杭州西湖、武汉东湖、牡丹江镜泊湖等处。这些疗养区又多是景色宜人的风景区,更为提高疗效、增进健康添加了有利条件。
我国众多的疗养院和各俱特色的;疗养区成为一支人民卫生保健事业不可缺少的力量。
医疗保险制度
(一)职工医疗保险制度
我国自1951年起,先后在实行医疗保险制度和公费医疗制度,前者是解决国有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医疗保健问题,后者则是对各级政府、党派、团体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这两者的享受范围和人数都逐渐扩大、增多,截止1992年底,享受劳保医疗的人数达到14431万人(不包括其直系亲属5000万人);享受公疗的人数达2900万人(含大学生204万人)劳保医疗的资金来源是由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支付,按工资总额的5.5%提取,实际超过这个百分比;公费医疗的资金则是由各级财政预算支付。据1992年资料,劳保医疗费高达314亿元人民币,人均开支218元;公费医疗支出58.3亿人民币,年人均支出203元。
我国现行的职工劳保医疗和公费医疗与劳保医疗制度,对保障职工健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安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存在着严重缺陷,主要是:
缺乏有效的费用制约机制,职工医疗费增长过快,除了保障人数增加,职工老龄化,慢性病增加,药品、器材等涨价和医疗技术进步等客观因素之外,一个重要原因是现行医疗制度对提供医疗服务的医院和享受医疗服务的职工,都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因而导致医疗费用居高不下,浪费严重。
缺乏合理的医疗经费筹措机制,医疗经费来源不稳定,拨付的预算和劳保医疗提取的比例,离实际开支,差额很大,尤其部分企业经营发生困难时,所在的职工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医疗保障制度的覆盖面窄,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程度低,不利于劳动力的流动,也增加了企业的社会负担。这种医疗制度不仅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本身也难以运转下去,因此,职工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乃是势在必行。
近几年,有的地方采取不同形式,改革医疗保险制度。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城镇企业职工医疗保障要实行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与个人医疗帐户相结合的新制度;社会保障的水平要以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根据上述全会决定精神,国务院有关部门草拟了关于建立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试点意见,并决定先在江西九江和江苏镇江两个中等城市进行试点,探索经验,而后再逐步推广。
(二)合作医疗制度
合作医疗制度(亦称集体保健医疗制度)是伴随着农业合作化,由群众创办、民办公助、互助共济的农村健康保障制度。早在1955年,卫生部就已肯定推广。1959年11月,卫生部在山西秸山县召开了全国农村卫生工作会议,会后向党中央的报告,再次提出了实行集体保健制度的意见,党中央批准了卫生部的报告。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明确了国家逐步发展合作医疗的条文。但是,推行合作医疗的进程中,却历经曲折,大起大落。在农村人民公社化和“文化大革命”期间,合作医疗曾经一哄而起搞所谓“一片红”等“左”的做法,既违反了自愿原则,又损坏合作医疗的声誉,很快就夭折了。
九十年代初,随着农村经济体制发生重大变化,合作医疗没有及时进行改革和完善跌入了低谷,走向了另一个极端,据1989年资料,全国行政村实行合作医疗的只有4.8%。合作医疗的“滑坡”是多种因素造成的,而关键在于卫生部门有些领导人认为合作医疗是“左”的产物,不适合现阶段的经济基础,与农村经济改革后的体制不适应,于是在言论上和政策上持怀疑或否定的态度,不予支持。应当指出,合作医疗在其成长过程中受到了“左”的影响,但是,这个制度早已存在,不是“左”的路线产物,也不是“文化大革命”的产物。合作医疗的解体使不少地方的农民再次出现看病难,一些原来已被消灭或控制的地方病、传染病再度发生甚至流行,庸医、卖假药者以及各种封建迷信乘虚而入,农民负担明显加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屡屡出现。这种情况实际上已成为影响农村社会发展的一个制约因素。
鉴于上述情况和历史经验,第八届人大第一次会议上的《政府报告》和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都重申,要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经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努力,合作医疗又逐渐呈现上升的趋势,1994年底全国行政村实行合作医疗制度的约为15%。中国农村的情况很复杂,合作医疗制度的具体内容和形式不能千片一律,要因地制宜、探索经验,使之日臻完美,并扩大实施地区。
少数民族卫生事业的建设与发展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统一社会主义国家。全国除汉族以外,还有蒙、回、藏、维吾尔、苗、壮、布依、朝鲜、满等55个少数民族,总人口1亿600余万。内蒙古、新疆、西藏、广西、宁夏五个自治区和贵州、云南、青海等省都是少数民族比较集中的地方;全国90%以上的县、市都有两个以上民族的人共同居住。
在伟大祖国悠久的历史发展中,各民族都做出过自己的贡献。维护祖国统一,坚持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是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也是维护各民族的共同利益,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关系到社会稳定、经济繁荣的重大问题。少数民族卫生事业,既是中国卫生事业的组成部分,又是体现民族政策,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一项重要内容。
1949年以来,党和政府为发展各少数民族卫生事业,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从人力、物力、财力等各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和帮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据统计,截止1994年底,全国民族自治地方的卫生机构由1949年的361个发展到30545个;专业卫生技术人员,由1949年的3531人发展到553770人。如今,五个自治区和几个少数民族比较集中的省都建立了较大规模的综合医院和医学院。从地(市、州、盟)到各县(旗)基本上都有县医院、卫生防疫站和妇幼保健站(院、所)。还建立了一大批大、中专医学教育、科学研究、药品检验、专科疾病防治、边境口岸检疫等机构和民族医药的医疗、教学、科研机构。大部分农村、牧区都建立了卫生院、中心卫生院和村级卫生组织(所、室、点),培训了大批乡村医生、卫生员(保健员)和接生员。
随着卫生事业的发展,疾病防治工作也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早在五十年代末,鼠疫、性病、回归热等传染病曾被基本消灭,基本控制了疟疾的大面积流行。六十年代初,天花即已绝迹,其他疾病也显著减少。少数民族地区的卫生面貌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所有这些,都深得各少数民族乃至国外边民的称赞与欢迎。
新中国成立前,各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长期处于滞后状态,各族人民在“三座大山”(即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残酷压迫下,生活十分贫苦,缺医少药,过着疾病丛生、贫病交加的悲惨生活。因此,党和政府对少数民族卫生事业的建设与发展给予了特殊的关注。1951年8月,卫生部召开了全国民族卫生工作会议,确定在少数民族地区逐步建立卫生机构,配备并培养少数民族卫生专业技术干部,根据地区及疾病的实际情况,实行收费、减费或免费的医疗政策。为迅速开展民族地区的卫生工作,政府动员和组织了一大批卫生人员到少数民族地区开展工作。国家每年除拨给正常的卫生事业经费外,还另拨给卫生事业补助费。到1965年,全国少数民族地区的卫生机构增加到25306个,为建国初361个的70倍,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增加到156889人,为五十年代初3531人的44倍。
“文化大革命”给少数民族地区的卫生事业造成很大的破坏,许多地方又出现缺医少药,疾病回升,封建迷信抬头等情况,少数民族卫生事业和人民健康遭到很大损失。粉碎"四人帮"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全党工作重点的转移,拨乱反正,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卫生工作方针,卫生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教育部、劳动人事部先后联合下发了关于培养少数民族医学人才、继承发扬民族医药学、经济发达省、市对口支援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卫生事业建设的文件,因此,推动民族地区的卫生事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综观我国少数民族卫生事业四十多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中央有关部、委密切配合,经济发达省、市的大力相助,依靠各族人民的亲密团结和共同努力,逐步发展起来,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从各民族地区的特点和需要的实际出发,在培养卫生人才,加强防病保健工作,继承发扬民族医药学,巩固和加强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为加速培养少数民族卫生人才,壮大了少数民族地区的专业卫生队伍,国家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开办民族班,发展大、中专和职业教育,还委托卫生部直属的北京医学院、北京中医学院、上海第一医学院、中山医学院、四川医学院五所重点医学院(现均改为医科大学)培养少数民族高级医学人才。
开展内地和沿海地区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边疆地区卫生事业建设的对口支援。如:北京支援内蒙古,河北支援贵州,江苏支援广西、新疆,山东支援青海,天津支援甘肃,上海支援云南、宁夏,全国支援西藏等。
通过以上这些措施,对于缓和少数民族地区卫生技术人才紧缺的矛盾,取得明显的效果。据统计,到1994年底,全国民族自治地方的专业卫生技术人员,由1985年的423733人,发展到553770人,10年间增加了13万多人。全国支援西藏的成效更为显著。自1984年以来,按照对口支援的分工,全国14个省、市和卫生部所属高等医学院校等,组派73批医疗队共787人到西藏工作,重点支援自治区和地、市两级卫生机构。在卫生管理、临床、预防、保健、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中进行传帮带。此外,还接受了大批的西藏进修生和代培医学生,为西藏培养了一批学科带头人和业务骨干。
随着卫生改革的不断深化,各少数民族地区进一步加强了预防保健工作。卫生部对少数民族地区地广人稀、交通不便、设备缺乏等情况,在技术设备等方面给予了特殊支持和照顾,尽力保证开展计划免疫工作的需要,以提高免疫接种率。内蒙古自治区1987年的调查,儿童建卡率达到98.04%;四种疫苗接种率分别为94.97%、87.84%、79.29%和44.19%,各种相应传染病发病率显著下降。西藏日喀则地区城市四周复盖率达80.66%,农牧区达78.68%,1993年全区传染病总发病率比1985年下降了96.8%,病死率下降了97.4%。对甲状腺肿、大骨节病、氟中毒、克山病、布氏杆菌病的防治,各省、区加强科学研究和防治工作,不少地区已达到国家控制的标准。各少数民族地区的妇幼保健机构开展了检查治疗妇女儿童多发病工作,对孕产妇和婴幼儿的科学化、系统化管理,促进了妇幼保健工作的发展。
九十年代初对9个省、区少数民族地区整体健康状况的调查和人口普查报显示,少数民族地区的人口情况已逐步向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转变,人口素质正在不断提高,人口平均期望寿命由1949年前的30岁、40岁提高到现在的60岁以上。
随着民族政策的进一步落实,有关各省、自治区普遍开展了抢救、振兴民族医药的工作。首先在内蒙古、西藏和新疆建设民族医药人才培训基地,同时办好各种民族医师班和进修班,有条件的则办职工中专或专修科,并继续采取带徒等形式,加速人才培养。到1994年底,全国已有民族医院121所,床位4400多张,民族医药技术人员2460余人。在西藏、内蒙古、新疆、云南、辽宁、吉林、广西等省,还相继建立了一批民族医药科研机构,有些项目已获得卫生部、省级科技成果奖,并扩大了民族医药在国际上的影响。英、美、德等国还引进藏医藏药,邀请藏医专家出访讲学。
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不断加强。在加强乡镇卫生院、卫生防疫站,如:妇幼保健站建设的同时,民族地区的基层卫生组织得到恢复,并出现多种形式办医的局面。新疆各地积极整顿建设村卫生室,人员、房屋、设备三项建设基本得到落实,使大部分村卫生室得以恢复和重建。该区1994年统计,在16个初级卫生保健试点县中,村卫生室的覆盖率已达84.95%,全面实行合作医疗的村有2968个,占总村数的36.24%,高于全国水平。新疆和内蒙古自治区还分别建立了多种形式的医疗点,基本上做到了农村牧区有医有药,能防能治,为进一步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目标,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发展民族地区卫生工作,必须贯彻民族政策和卫生工作方针,从民族地区实际出发,对于边远贫困地区予以特殊照顾,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多予支持,以保证各少数民族的卫生医疗保健状况不断得到改善,从而进一步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安定,加快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40多年来民族地区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证明,这是发展少数民族地区卫生事业的根本保证。由于历史的原因,少数民族地区长期处于卫生资源匮乏,不适应保护人民健康,防病治病,发展生产的需要。党和政府除组织经济发达地区予以支援外,必须着力加强民族地区的卫生建设,而关键又在于培养本民族的医药卫生人才,壮大卫生人才资源,为发展卫生事业奠定坚实的基础,这是加速民族卫生事业的基本条件。重视振兴与发展民族传统医药遗产,是我国卫生工作方针的要求。在重视发挥现代医学、中医中药在保护人民健康的作用的同时,要特别重视发挥民族医药的作用,使之为共同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卫生事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我国康复医学事业的兴起
我国现有六千多万残疾人。同时,我国人口正在迅速老龄化,目前,60岁以上的老年人超1亿,并以年均3%的速度增长。此外,慢性病的功能障碍者为数也不少。为适应客观的需要,九十年代初,我国引进了现代康复医学的理论和方法,并同中国传统康复医学相结合,使在我国土地上成长起来的这门新兴学科,既吸收了国外的先进的科学技术,又具有中国特色。党中央、国务院和有关部委陆续制定颁布了有关康复医学的法规和计划,以促进其发展。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同时,国家主席第36号令予以公布,并且决定自1991年5月15日起实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章《康复》,对于培养康复医学专业人才、设置康复医疗机构及其网络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为了贯彻执行《残疾人保障法》,卫生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制定并于1991年7月31日颁发了《康复医学事业“八五”规划要点》。为使上述法规和计划落实到实处,卫生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就,积累了初步的经验。
一、把培养康复医学人才放在首位
康复医疗中需要集中多个学科的专业人员,不仅要有经过训练的合格的康复医师,对于体疗理疗、作业治疗、语言矫治、康复工程、心理治疗、康复护理、社区康复等专业人员的培养,都需要统筹安排,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为此,卫生部采取医学院校设置康复医学课程或专业与举办在职医务人员短期培训相结合、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多层次、多渠道、多种形式办学。1982年6月,广州中山医学院(现为中山医科大学)率先设立了康复医学教研室,随后,南京、上海、武汉、北京等地高等医学院校也相继成立了康复医学教研室。1983年11月,卫生部确定中山、南京医学院为康复医学进修教育基地。(九十年代初又增加了河北省人民医院康复中心等几处)。1984年8月,卫生部致函各高等医学院校,要求增设康复医学课程,1996年底为止,已经有30余所高等学院开设本课程(40学时)。增设康复医学课程,目的是向医学生普及康复医学知识,扩大眼界,也有利于临床医疗中康复医学科相互配合。目前,少数医学院试办了从医疗系中分流的康复医学专业;中山医科大学则在护理系中设置了五年制的康复医疗师专业。中山、南京、上海等高等医学院还招收了康复医学专业的研究生。上海、湖北举办了三年制的康复治疗班。所谓康复治疗师,是一专多能,掌握多种康复治疗技术(诸如体疗理疗、作业治疗、针灸、推拿),适合发展中国家国情的一种康复治疗专业人员。
关于在职医务人员的培训,1983年1月,卫生部同世界卫生组织合作,首次在河北省人民医院举办了康复医学培训班;1989年8月起,在同济医科大学举办了一年制的实用康复医师培训班,每年招生50名,1992年止已经连续办了四届;1991年9月又在安徽医科大学办康复治疗班,培训人数、年限与同济医科大学的培训班相同。1983年,中山医学院受卫生部的委托,举办了康复医学师资班。此后,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陆续举办了对象、内容、时间和规模不同的康复医学培训班。
为落实《康复医学事业“八五”规划要点》,探讨康复医学教育向正规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卫生部医政司、教育司于1992年3月在北京召开康复医学研讨会。1992年8月,医政司下发了《康复医学教育方案》,其中包括康复医师、康复医疗士(师)、物理治疗师、作业治疗士的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以上各项教学计划,都安排有中国传统康复医学的课程。
二、探索创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康复医疗机构
目前,我国独立的康复中心,综合医院、疗养院中设立的康复医学科等。独立的康复中心,多数以专科为主,也有综合性的,如在北京的中国康复研究中心。卫生部1989年12月颁布的《综合医院分级管理标准》,把设置康复医学科作为一项内容,并对不同级别的综合医院提出了不同的要求。现在,不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的综合医院和高等医学院校(含中医学院)附属医院设置了康复医学科。在疗养院,有的根据现有条件设立了康复医学科,在城郊或交通便利的疗养院,有的采用一个机构挂两个牌子的方式。
我国康复医疗机构的人员构成,一般既有西医医师、护士和医疗技术人员,又有中医的有关人员,中西医团结合作,这体现了我国康复医学的一个特色。
为发挥社会各界兴办康复机构的积极性,我国目前已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康复机构并存的格局。
三、发展社区康复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发展社区康复”。为贯彻上述规定,卫生部门侧重提供经济有效的医疗康复服务,诸如:宣传预防残疾发生和发展的常识;推广适宜的技术;训练乡村医生、社区志愿者服务人员和残疾人家属等。同时,配合有关部门的教育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使全面康复在基层的层次上得以实现。1986年,卫生部委托山东、吉林、广东、内蒙四个省、自治区进行社区康复试点工作。1989年9月,卫生部与世界银行合作,在浙江、陕西、江西三省实施综合性区域卫生规划,也包括有康复项目。卫生部多次举办社区康复培训班。1989年7月编辑出版了《社区康复教材》,并组织“实用康复医师”培训班的毕业生开展巡回教学活动,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培养社区康复人才。
四、宣传康复医学,普及康复知识
1984年出版了我国第一本《康复医学》的专著。1986年2月,创办了《中国康复医学杂志》,随后又相继出版了《中国脑血管康复医学杂志》、《中国心血管康复医学杂志》等。我国目前最大一套共有93本分卷的《中国医学百科全书》,也于1988年初出版了《康复医学》分卷。1988年10月出版了《中国传统康复医学》,较为系统地反映了我国传统康复医学的理论和长期积累的经验,这也是发扬中医药学优势的一个措施。1990年9月,卫生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组织编写了大型综合性康复医学高级参考书——《中国康复医学》。该书荣获1991年颁发的第五届中国图书奖二等奖。随着康复医学事业的进展,武汉、南京、上海、哈尔滨、北京等高等医学院校,河北、南京、陕西省人民医院、康复中心、民政部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所属单位,也相继出版了有关康复医学的书籍和刊物。《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健康报》、《中国医院管理杂志》、《大众医学》等报刊,也时有康复医学的文章和报导。
五、加强过内外康复医学学术交流
为活跃学术风气,卫生部于1983年4月批准成立中国康复医学研究会,1987年经中国科协并报国家科委批准,该研究会更名为中国康复医学会。这个学会经过努力开拓,有了较大的发展。据1998年的资料,中国康复医学会有康复医学教育、中医与中西医结合、康复工程、老年病康复等19个二级专业学会;已经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分会。多年来,中国康复医学会及其专业学会、各地分会,在团结康复医学工作者,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传播科学信息、培养专业人才等方面,都作了不少的工作。
在国际交流方面,我国曾多次派遣人员出国进修、考察,也多次参加国际上的康复医学学术活动。同时美国世界康复基金会主席腊斯克教授以及世界卫生组织与美国、加拿大、日本、欧洲、澳大利亚、东南亚等国家和香港地区的康复医学专家、教授,也先后来华访问讲学和考察。我国还陆续翻译出版了腊斯克教授主编的《康复医学》(1977年,第4版),世界卫生组织的《在社区训练残疾人》、《国际残疾分类》、《残疾的预防与康复》,日本的《康复白皮书》(增订版,1981年)、《康复技术全书》等。英、美、日本、荷兰等国家的康复医学刊物也转载了我国这门学科的有关文章和信息。中山医科大学康复医学教研室与世界卫生组织合作,在广州成立世界卫生组织康复合作中心。
六、落实预防为主的方针
我国在部署有关康复医学工作时,需要特别重视落实预防为主的方针,侧重点要放在一级预防上,诸如预防接种、健康教育、优生优育等等。目前我国大力开展的口服脊髓灰质炎疫苗糖丸、食盐加碘等,正是预防工作的具体实施。这些投资低、效益高的举措,有利于防止残疾和慢性病的发生,有利于保护劳动力,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也有利于减轻群众疾苦和经济负担,要坚持下去,并扩大实施项目。同时,也要重视二级预防和三级预防。
此外,为使残疾人最大限度地得到康复,到1997年末,已完成白内障复明手术129万例,矫治小儿麻痹后遗症30万人次,聋耳语言训练6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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