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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监测期 期限表(说明:除以下情形的新药不设立监测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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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新药监测期 期限表(说明:除以下情形的新药不设立监测期)(表1~3)
表1:以下情形的新药设立5年的监测期
1。1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制得原料药的制剂;
1。2天然物质中提取或者通过发酵提取的新有效单体的制剂;
1。3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药物中光学异构体的制剂;
表2:以下情形的新药设立4年的监测期
4。药材新药用部位的制剂。
5。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有效部位的制剂。
6。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中药、天然药物复方制剂中:
6。1中药复方制剂;
6。2天然药物复方制剂;
6。3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品组成的复方制剂。
1。4由已上市销售的多组份药物制备为较少组份的药物;
1。5新的复方制剂;
2。改变给药途径且尚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3。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品中:
3。1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和/或改变该制剂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3。基因治疗、体细胞治疗及其制品。
4。变态反应原制品。
5。由人的、动物的组织或者体液提取的,或者通过发酵制备的具有生物活性的多组份制品。
6。由已上市销售生物制品组成新的复方制品。
7。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生物制品。
8。含未经批准菌种制备的微生态制品。
9。与已上市销售制品结构不完全相同且国内外均未上市销售的制品(包括氨基酸位点突变、缺失,因表达系统不同而产生、消除或者改变翻译后修饰,对产物进行化学修饰等)。
10。与已上市销售制品制备方法不同的制品(例如采用不同表达体系、宿主细胞等)。
11。首次采用DNA重组技术制备的制品(例如以重组技术替代合成技术、生物组织提取或者发酵技术等)。
12。国内外尚未上市销售的由非注射途径改为注射途径给药,或者由局部用药改为全身给药的制品。
3。已上市销售疫苗变更新的佐剂,偶合疫苗变更新的载体。
4。由非纯化或全细胞(细菌、病毒等)疫苗改为纯化或者组份疫苗。
5。采用未经国内批准的菌毒种生产的疫苗(流感疫苗、钩端螺旋体疫苗等除外)。
6。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疫苗。
7。采用国内已上市销售的疫苗制备的结合疫苗或者联合疫苗。
8。与已上市销售疫苗保护性抗原谱不同的重组疫苗。
表3:以下情形的新药设立3年的监测期
8。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中药、天然药物剂型的制剂中采用特殊制剂技术者,如靶向制剂、缓释制剂、控释制剂。
3。2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复方制剂,和/或改变该制剂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3。3改变给药途径并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4。改变已上市销售盐类药物的酸根、碱基(或者金属元素),但不改变其药理作用的原料药的制剂。
5。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中采用特殊制剂技术者,如靶向制剂、缓释制剂、控释制剂。
10。改变灭活剂(方法)或者脱毒剂(方法)的疫苗。
11。改变给药途径的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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