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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病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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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当三日死。

三日,宋本作三岁。王注云:三岁者,肺至肾一岁,肾至肝一岁,肝至心一岁,火又乘肺,故云三岁死也。按,上文肾传之心,弗治,满十日,法当死。今肾传之心,心即反传而行之肺,一脏再伤,其死极速,固当作三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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