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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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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指有害物质或因子进入环境并在环境中扩散、迁移、转化、使环境系统的结构与功能发生变化,对人类或其它生物的生存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的现象。通常环境污染主要是指由于人类不明智的社会经济活动导致的环境质量下降。
一、环境污染的类型(表1-6)
表1-6 环境污染的类型
二、不同环境污染物引致的临床表现(表1-7)
(本书第三章对某些常见污染物危害将详细介绍)。
表1-7不同环境污染物引致的临床表现
三、环境污染所致疾病的确认
(一)患者有某种污染物接触史或在该污染区内有连续居住史;
(二)患者及人群中有与污染物相关联的症状和体征;
(三)有污染地区人群疾病发病、死亡资料;
(四)有环境部门提供与人群疾病分布一致的环境监测数据;
(五)有可靠的医学检查资料;
(六)有关部门和专家的论证的认定。
四、公害与公害病
公害(publicnuisance)指由于人类活动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破坏造成对公众在安全、健康、生命财产和生活方面的危害。日本于1967年在《公害对策基本法》中定义为:由于事业活动和人类其他活动产生的相当范围内的大气污染、水质污染、土壤污染、噪声振动、地面沉降及恶臭对人体健康和生活环境带来的损害。后来还规定妨碍日照、通风也属公害。公害病(public nuisance disease)专指与公害有因果关系的地域性疾病。其特点为:①在公害影响区域内的人群有与公害相关的共同性症状和体征;②病区内人群不分年龄、性别都可能发病,甚至胎儿也受累;③除急性中毒外,大多具有低剂量长时期危害下陆续发病的特点;④公害病与环境污染所致疾病的最大区别在于公害病具有严格的法律意义,必须经过科学的鉴定和国家法律的认可。如1974年日本施行的《公害健康被害补偿法》中仅确认了水俣病(甲基汞中毒)、痛痛病(镉中毒)、米糠油事件(多氯联苯中毒)、森永奶粉事件(砷中毒)及四日市哮喘事件(大气污染的二氧化硫刺激)为公害病并规定了有关的诊断标准及赔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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