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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5-2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GB574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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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项目 标准 1 感官性状指标
色 色度不超过15度,并不得呈现其它异色 2 混浊度 不超过5度 3 臭和味 不得有异臭、异味 4 肉眼可见物
化学指标 不得含有 5 PH值 5.5~8.5 6 总硬度(以CaO计) 不超过250mg/L 7 铁 不超过0.3 mg/L 8 锰 不超过0.1 mg/L 9 铜 不超过1.0mg/L 10 锌 不超过1.0 mg/L 11 挥发酚类 不超过0.002 mg/L 12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毒理学指标* 不超过0.3 mg/L 13 氟化物 不超过1.0mg/L,适宜浓度0.5~1.0mg/L 14 氰化物 不超过0.05 mg/L 15 砷 不超过0.04 mg/L 16 硒 不超过0.01 mg/L 17 汞 不超过0.001 mg/L 18 镉 不超过0.01 mg/L 19 铬(六价) 不超过0.05 mg/L 20 铅 不超过0.1 mg/L 21 细菌学指标
细菌总数 1ml水中不超过100个 22 大肠菌数 1L水中不超过3个 23 游离性余氯 在接触30分钟后应不低于0.3mg/L。集中式给水出厂水应符合上述要求外,管网末梢水不低于0.05mg/L

*分散式给水的水质,其毒理学指标符合本条规定,其他指标如暂时达不到水质标准时,有关部门应发动群众,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改善环境卫生,采取行之有效的饮水净化措施,不断提高给水水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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