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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煎膏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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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煎豪剂系指药材用水煎煮,去渣浓缩后,加烁蜜或糖制成的半流体制剂。
(二)国家标准有关规定煎膏剂在生产与储藏期间均应符合下列有关规定。
1.除另有规定外,药材需加工成片或段,按具体品种规定的方法,煎煮,滤过,滤液浓缩至规定的盯对密度,即得清膏。
2.如需加入药粉,除另有规定外,一般应加入药物的细粉。
3.清膏按规定量加入烁蜜或糖(或转化糖)收膏;若需加药物细粉,待冷却后加入,撑拦混匀。除另有规定外,加烁蜜或糖(或转化糖)的量,一般不超过清膏量的3倍。
4.煎膏剂应无焦臭,异味,无糖的结晶析出。
5.煎膏剂应密封,置阴凉处储藏。
(三)相对密度除另有规定外,取供试品适量,精密称定,加水约2倍,紧密称定混匀,作为供试液。照《中国药典》(附录)相对密度测定法测定,按式计算,即得。
供试品相对密度=W1-W1×f
W2-W1×f
式中:W1为比重瓶内供试液重量(g)
W2为比重瓶内水重量(g)
f为加入供试品中的水重量
供试品重量+加入供试品中的水重量
凡加药材细粉的煎膏,不再检查相对密度,应符合各该煎膏项下的规定。
(四)不容物取供试品5g,加热水200ml,搅拦使溶,放置3分钟后观察,不得有焦屑等异物(微量细小纤维、颗粒不在此根)。
加药材细粉的煎膏剂,应在末加入药粉前检查,符合规定后,方可加入药粉,加入药粉后不再检查不溶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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