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书籍-->中医著作-->女科经纶-->卷三-->胎前证上-->妊娠恶阻有绝之之法

妊娠恶阻有绝之之法

大字体 | 正常字体 | 简体 | 正體
分享到:

免责声明:本文来自互联网,文章内容仅供参考!

《金匮要略》曰∶妇人得平脉,阴脉小弱,其人渴,不能食,无寒热,名妊娠。于法六十日当有此证。设有医者治逆,却一月,加吐下者,则绝之。

娄全善曰∶恶阻者,谓呕吐恶心,头眩恶食,择食是也。绝之者,谓绝止医治,候其自安也。予尝治一二妊妇恶阻,病呕吐,愈治愈逆。因思仲景绝之之旨,遂停药月余,自安。真大哉,圣人之言也。

徐忠可曰∶期有未满六十日,则胎未成,又加吐利。因医误治,则脾胃实有受伤处,但当断绝病根为主,不得泥安胎之说,而狐疑致误也,故曰绝之。

注意:本文来自互联网,并由中医村中医网负责收集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