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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人怀胎有未足月而产有过期而不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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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人良方》曰∶妇人怀胎,有七月八月而产者,有至九月十月而产者,有经一年二年,乃至四年而后产者,各根据法治之。

娄全善曰∶先期欲产者,凉血安胎。过期不产者,补血行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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