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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子中增添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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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旧方无泻火之法,今考凡灸必须泻火。若不泻火,恐伤其头目。先灸,当脊骨两旁横平上下四穴。待灸疮发半月余日,又灸,当脊骨中竖上下两穴。五日或七日之后,却于三里两穴,灸五壮或七壮,或针入寸半,宜泻,不宜补。

旧图十一个,欠少妇女缠脚短小者,非自然也,比量必不真,诚恐穴道参差,徒受痛楚,跣肉尽处,不量指甲,截断,以代量之,方足用。又参详十二上下小儿,头足短者,若量足付之于头,则不真也,只可灸向下四穴可也。

十二穴∶一月之中,上十日,虫头向上,从心至头,游四穴;中十日,头内向,从心至膝,游四穴;下十日,虫头向下,从脐至足,游四穴。

若投符、用药可知。如紫蚕苗在汗中,盖虫性已通灵。切在精审,其或取虫不补。即学浅妄行,徒费赀,终无去病之理,不亦可悲也哉!

师曰∶治传尸劳者,先须知正气与毒瓦斯并行。故脏腑有疑,即成虫壮,阳日长雄,阴日长雌。其食先脏腑脂膏,故其色白。五脏六腑已经食损,即皮聚毛脱,妇人即月事不通,血脉皆损,不能荣于五脏六腑也。七十日后,食血气肉尽,故其虫黄赤,损于肌肉,故变瘦劣,饮食不能肤,筋缓不能收持。一百二十日外,肉血尽,故其虫紫,即食精髓,传于肾中。食精,故其虫色黑。食髓,即骨痿不能起于床枕。诸虫久即生毛,毛色杂花,钟孕五脏五行之气。传之三人,即能自飞,其状如禽,多异品类。传入肾经,不可救治。

法之所载校诸药拌和匀)

上六味,研细末,和令匀。每服三大铜钱,同后汤使下。

薤白(三七茎) 青蒿(二握) 甘草(二茎五寸许) 葱白(二七茎) 桃枝(以下并用白,东南嫩者) 柳枝桑白(一云桑枝) 酸石榴根(一云枝,各二握七寸许)

上八味,须选洁净处,采用童子小便四升,于银石器内,文武火煎至一升,滤去渣,分作三盏,将煎药末调下。五更初服。男患女煎,女患男煎。服后,如觉欲吐,即用白梅肉止之。

五更尽,觉脏腑鸣,须转下虫及恶物、黄水、异粪、异物。若一服未下,如人行五六里,又进一服。至天明时,更进一服。并温服。如泻不止,用龙骨黄连等分为末,熟水调下五钱。次吃白梅粥补之。取下恶物并虫,以盆盛之,其虫或似蜣螂蛇虺,或如蜈蚣蜘蛛蚯蚓之状,急如油火,并秽物并烧杀之。其身所着衣服荐褥,尽易烧之。食葱粥,将近住服后,主疗数日后夜,梦人哭泣相别,是其验也。

如取下得虫,看其口或青赤黄色,可治;如黑、白色,乃食人精髓,不可疗也。虽不可疗,亦绝后患。

又合此药时,却不得令病患闻其气息,恐虫闻气。虽取下并煎时,亦不得令闻知。合药亦不得在病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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