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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法方药的整体性是保持中医药体系之完整性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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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自己的学术体系,这个体系主要由理、法、方、药4个方面有机组合而成。
理是基本理论;法是治疗法则;方是方剂组成;药是药物应用。四者是不可分割的整体。理中有法,法中有理,理法的本身,又原本就是运用方药治疗疾病之临床实践的反映,然而它又倒过来指导方与药的实践。因此,要研究中医,使中医事业进一步发展,就必须统观全局。如果只重方药,不问理法,硬把理法与方药割裂开来,是不全面的,也势必使整个祖国医学体系濒临解体。
当然,不能否认中医也有一方一药的研究,有时“单方一味,气死名医”,但这毕竟是经验的反应,不能显示中医治病的规律和对疾病认识的全貌。先生与其师祝味菊先生在《伤寒质难》中,把它称之为“效在于药”。实际上,中医治病除了方药,还有理论依据和治疗法则。如黄连止泻,这是一千年以前的经验方,但泻有寒热虚实之分及兼症之不同,如果都用黄连,效果就不好。早在宋代,寇宗就指出: “今人多用黄连治痢,盖执以苦燥之义,亦有但见肠虚渗泄,微似有血便即用之,又不顾寒热多少,惟欲尽剂,由是多致危困。若气实初病,热多血痢,服之便止,不必尽剂,若虚而冷者,慎勿轻用。”因此,必须在理论指导下,制定恰当治疗法则,结合有特殊疗效的方药,才能取得更好的疗效,这就是“效在于法”。如果把中医研究单纯地局限于方药,就好比说“宰牛者是刀,而不是屠夫”了。诚然,从杀死牛的角度说,只要有刀,有力气,任何人只要肯干,肯定办得到,然而不掌握部位、深浅,必将事倍而功半。而若以方药治病,不在理法的指导下根据症情的轻重、病位的浅深、体质的强弱、病邪的性质以及时令的变化去灵活运用,而只是凭着黄连止痢、大黄通便的功能而去用药,那就不仅仅是否能保持中医药体系的完整性问题或是事倍功半和事半功倍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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